最高院有份判决书里提到过:承租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该权利不应与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行使,否则过分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 应当在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和优先购买租赁物之间作出选择。即应当在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和主张优先购买权之间选一样。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