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在实名
举报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对于当面反馈的,举报人应在实名信访反馈意见表上签署自己的意见。如果以其他方式反馈,主办部门应记录反馈。
没有按照举报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这样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在实名
举报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对于当面反馈的,举报人应在实名信访反馈意见表上签署自己的意见。如果以其他方式反馈,主办部门应记录反馈。
由于纪委机关的特殊性,纪委对举报信访给予答复,但不会出具书面答复。一般来说,信访部门会发出书面答复。
受理问题上,纪律检查部门会给予书面反馈。但对于处理的结果,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只规定以适当的方式。
因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反馈,而只是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提供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