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院领养儿童应提交的证明领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2.领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另外,领养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儿)的,应当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生育证明。
(二)孤儿院领养儿童的程序领养人符合孤儿院领养儿童的条件,准备好相关证件后,可以向领养登记机关申请领养儿童。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