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开始,仲裁期限将重新计算。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暂停。自暂停时效消除之日起,仲裁期限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