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没打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考勤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扣取部分绩效工资,不算工资是不合理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侵权处理】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兼职地推饮料,要求是每天都要打卡,可是我第三天在下午工作过程中丢了手机,只是签到了,但没有签退,后来第四天我依旧去了,并且又干了全天的班,但是公司只能让我补签一天,第四天工资要不回来了,可是我有证人可以证明我第三天第四天是工作了全天班的。这种情况下,第四天工资还能不能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