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遭受意外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结束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意外伤害,如暴力;
(四)患上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