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易,男,汉族,出生于2006年10月16日,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路961号,居民,公民身份证号:511922200610160015。
法定代理人:杨勇,男,汉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路961号,居民,公民身份证号:51372219791024003。法定代理人全权委托何甫章,男,汉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路961号,居民,公民身份证号:513026195480115305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省南江县惠民医院(原四川省南江县红十字会博爱医院)。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段沙溪坝,组织机构代码:7828964—5
法定代表人:卓志成,系该医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杨易与四川省南江县惠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7)川19民终743号民事判决,现提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9民终743号民事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由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赔偿护理费:100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000000元。
再审理由:
2006年10月16日上午,我媳妇因感冒到南江县博爱医院(现更名为惠民医院)就诊,当值医生何素芳,在明知病人为孕妇(当天壬辰6个多月)的情况下,错误使用药物,导致我孙子一出生就瘫痪,经各大医院治疗无效,评为伤残二级,虽然经过法院调解裁决,但明显偏袒被告方,特此向上级机关申诉,还我公道:
第一条:2006年那时哪里有合并的单位,就凭这一条,你被告方就是伪造档案,还盖上了卫计委公章,而且还是扫描件,这就是证据一条。
第二条:在上下级法院开庭,都是口口声声说,何素芳有编制,为什么在博爱医院人事档案上的26人中,根本没用她的名字,事情是在博爱医院发生的,你羊法官这里那里调她何素芳的档案,它是伪造的档案,上网当然调的出来,这就是证据,还说我原告方没有证据。
第三条:你被告方何素芳先打的是彩超,后开的是一组药物输液,这当中就有阿托品针药(ATPZ),并没有开三磷酸腺苷针药,这不是证据又是什么?法院还说我没有证据。
第四条:不管硫酸阿托品还是咖啡阿托品,这两样名称总的来说,它叫阿托品针药(ATPZ),三磷酸腺苷针药它是(ATP),符号都不同,怎么能代替阿托品针药,这不是证据又是什么?
第五条:被告沟通上下级领导,搞歪门邪道,叫南江县卫生局,谎称阿托品均要改为三磷酸腺苷所以下面医院医生用药一用就走了错路,而且阿托品针药,孕妇慎用药,卫生局给我原告方还出了红头文件,我有证据。
第六条:我媳妇儿曹小玲输液票据上面就是阿托品(ATPZ),这一组药上面并没有三磷酸腺苷(ATP),这不是证据是什么?
第七条:共产党的红公章无效,被告伪造档案生大效,这也就是敬望上级法官领导给破烂的家庭一条生路!
第八条:王健法官接到案之后,开了一次庭,看案子出入大,又转到合议庭,合议庭又安排法官秦永健,就给我们开了四次庭,三次调解,调解中提出给我人民币补偿30万到50万元,我都没有答应,现在我孙子杨易已经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同时还需要人全天候护理,已到如此地步,那点钱来有什么用?他的一辈子怎么过?怎么能够支撑这样生活?!拖了我三年多的时间,他就把案子转回本县法院里,叫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又重审,下面又开了几次庭还是一个妈生的,我又才把案子转上省法院,合议庭又安排羊斌法官出庭,在2018年9月17日开庭过后,又在2019年2月中旬打电话问我,拿20万行了吗?我当时就说你羊法官按法律程序走,该多少级多少,他就把电话挂了,在4月1日上午,我就收到法院的裁定书,一看上面就是白板一张,你二位法官这样来戏弄百姓,八年多时间了,该不该还我们一个公道!
第九条:此案经过习主席亲自问询过,并指示应该合理公平处理好百姓的事件,王健法官还批评我,说我不该去找主席,后来中纪委打电话来问询我家啥情况,我如实汇报了当下的情况,他们回复叫我找省级法院重新梳理裁决,卫生部把我的材料还盖上了公章并寄回我的家乡,认定事实属实;最高人民法院也回复我,叫我找省级法院裁决。
上条情况完全属实,如有不实我负法律责任。
敬望相关部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我们老百姓的疾苦!
再审申请人:杨易
电话:15884987764
新门号: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