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鄞明海,46岁,海丰县城新园社区人。我是(2017)粤刑终203号终审裁定书被害人叶碧如的丈夫。
要求追究汕尾市海丰县附城乡荣港村委领导人,及其罪犯家属:包庇罪犯,伪造证据的刑事责任!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解释:
1:罪犯无四证(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商业登记证)没有国土证的房产(大队契约,草契)无法执行民事赔偿,包括罪犯林小伟抢劫时使用的摩托车没有登记证也不属于财产(法院也没有追究罪犯无证驾驶没有牌照的机动车辆),法院对银行账户只看余额,犯罪后转移的财产和房产不能执行。
2:荣港村委提供的证据:2016年分红的已经卖掉房产(多大的面积?罪犯林小伟占据14%),是属于罪犯犯罪后转移的,还有卖给正升华府开发商的两亩地(一千多平方)只赔偿几千元是那个年代的价格?汕尾市海丰县正升华府现在售卖的楼房一平米8000多元。
感恩!!!谢谢!!!
求助人:鄞明海 电话:13729536338
2018年1月23日
详情请看:汕尾市民网或百度:(悲哀!海丰被抢化妆师。傍晚死亡...),(汕尾市中院玩忽职守,化妆师受害未能入土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