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发〔2001〕157号、新地税发〔2002〕75号文件,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补助),在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新疆统一确定为2.2万元/年)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发〔2001〕157号、新地税发〔2002〕75号文件,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补助),在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新疆统一确定为2.2万元/年)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按以下口径计算缴纳。
员工当月获得年度一次性奖金/12的数据确定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员工当月获得年度一次性奖金×适当税率-快速扣除。
应纳税额=(员工当月获得年度一次性奖金-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额之间的差额)×适用税率-快速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