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师卢文玲:女儿为还债伪造文书过户 偷卖父亲房产获刑3年

owpepfk  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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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卢文玲律师  

律所: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

律师名言:不到最后一刻,决不放弃!

新闻简要:

一般的诈骗案或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是熟人之间,但很少发生在近亲属间。近日,市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女儿诈骗父亲房产的案件。为了偿还欠下的高利贷,孙某通过伪造房产证、公证书等手段将父亲的房屋变卖。最终在取得父亲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偷卖父亲房产

43岁的孙某系北京市人。据检方指控,孙某于2010年至2011年间,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证等手段虚构与被害人孙某某(孙某之父)之间房屋买卖的事实,将其父所有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屋过户至孙某名下。2011年8月,孙某将该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120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间,孙某又将房屋以总价135万元出售给张某。

经评估,2011年8月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0余万元。检方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孙某对诈骗父亲房产的经过没有异议。但孙某表示,自己是被人蒙骗,她压根就没想把房子出售给别人,因此自己不应构成诈骗罪。

伪造文书过户

据孙某交代,她在离职后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其间向朋友借了5万元。为了偿还借款,孙某借了年息高达30%的高利贷。孙某有一个在担保公司上班的朋友金某,在向金某诉苦后,金某给她出了个主意,可以用她父亲的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孙某担心父亲不同意,便准备瞒着父亲将房子过户到其名下,再做抵押贷款。

孙某在从家里将房产证偷出来前,花500块找人办了一张假房产证放在了原处。此后,为了将房产过户,孙某通过办假证的人伪造了一份公证书,内容为:老孙委托邓某出售其名下的房屋,并委托邓某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其实,邓某是孙某的一个朋友,接下来孙某又伪造了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是将其父亲名下的房屋卖给自己。孙某在朋友金某、邓某的帮助下,持真房产证、假的公证书和买卖合同,顺利将父亲的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低价售房还款

在成功过户后,孙某拿着房产证到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还清了之前所欠的高利贷。本以为无债一身轻的孙某还没开心多久,又开始发愁怎么还上银行贷款。

金某告诉孙某,他可以找人帮她还上房子的银行贷款,但需要她低价将房子卖给对方。走投无路的孙某只得同意,于是金某找到放贷人张某,由张某帮助孙某还清了房子的贷款,在房屋抵押被解除的同时,房屋也过户到了张某名下。

此后,孙某的父母从外地回家,发现屋子被别人占了,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过调查后,老孙才知道是自己女儿偷了房产证后把房子卖了。

终审被判缓刑

法官表示,根据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取得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当酌情从宽。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孙某在他人的协助下,通过伪造房产证、公证书、房屋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了诈骗其父亲房产的目的,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本案属于诈骗近亲属财物,且取得近亲属谅解,故判决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律师评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章来源求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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