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这里谢谢帮助我们的人
本人及同事三人,为退伍兵安置到县统计局工作,我们中有两个是11年安置手续到这个单位的,一个比我们晚一年,可是并不能去上班,在这中间也通过各种关系来协调,甚至给局长送钱(没有留证据),直到15年5月份,才被通知来单位工作。15年5月到16年5月这段时间我们只拿到500块钱的工资,没有任何其它各种金,我们知道这不符合退伍兵安置的政策,可是必竟在人家手底下工作,想着算了,可是到今年这几个月,我们才发现我们三个人并没有被定资,也没有交任何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它同样单位人员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现在我们找到局长,请求他给我们办,他却说我们是县里分来的,可是县里并不给拨钱,而是要用单位的经费给我们发工资,而单位经费紧张,所以我们只有这样,我想求助法律上的大神们,请问他这样合法吗,我们该怎么解决?
再次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