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从2010年5月3日起无权再使用“王老吉”商标。2014年5月,广药(王老吉)随向法院起诉加多宝2010年5月-2012年5月期间使用“王老吉”商标构成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9.3亿元。2016年6月24日,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暂未判决。
自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因受贿案追究刑事责任后,王老吉、加多宝便开始了争夺之战。从最开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争议仲裁案到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侵权之诉再到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一、诉二到如今的29.3亿元索赔案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争议案件,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角度,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正如加多宝集团董事长办公室总监冯志敏表示,对于加多宝而言,官司的输赢在纸面,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同更为重要。在此,本人也就不针对29.3亿元索赔案判决结果进行分析与预估。仅就王老吉依据2012年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索赔理由是否充分,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一、在2010年5月-2012年5月期间,加多宝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主观故意?
本人认为不能以商标许可补充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直接认定加多宝2010年5月-2012年5月期间使用“王老吉”商标构成侵权。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必须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在商标许可补充协议被确认无效前,加多宝是否能从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受贿案预知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必然无效的结果。加多宝完全可以以正常履行协议,不具备侵权故意为由抗辩。并从6月24日庭审情况看,加多宝也确实从此角度进行抗辩的,并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
本人认为,要认定在2010年5月-2012年5月期间加多宝是否具有侵权故意,应从2010年5月-2012年5月期间,王老吉、加多宝实际履行情况及商标使用交涉情况综合分析,如:王老吉在期间是否进行维权、是否一直主张商标使用许可无效、是否如加多宝说的以实际行为认可了加多宝商标使用行为。
本人认为,对于加多宝2010年5月-2012年5月期间使用“王老吉”商标行为,不从侵权角度分析,从商标许可协议被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来分析,是否更容易解释呢?
二、商标许可协议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商标许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没有实际履行的,就恢复到未签订合同前的状态。如果实际履行,王老吉收取的商标许可费用,应当返还;那么加多宝也应当按照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支付使用费。针对商标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可以委托过专业机构对“王老吉”商标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值确定。
以上仅为个人针对王老吉诉加多宝商标侵权索赔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观点。至于市场之争,本人并非业内人士,不做过多探讨。仅提醒企业家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初期合作,做好品牌战略规划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