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肖英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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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所: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
2015年11月23日15时许,瞿某驾驶无牌校车从百福司民族幼儿园送该园幼儿回家,途经百福司中学门前路段时,被来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百福司中队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清点人数,该校车核载人数19人,实载人数47人,超员比例为147%,属严重超员。经查,这辆无牌校车系百福司民族幼儿园法人代表周某所有。
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瞿某2人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院近日依法对周某、瞿某驾驶校车严重超载危险驾驶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处两人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本案中,凤县人民法院在考虑到周某、瞿某2被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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