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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只因心情不好
浙江女大学生许某颖去年6月来广州大学城找同学玩后失踪,随后被发现死亡。昨日上午,作案的被告人唐灼龙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为“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唐灼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检方此前指控唐灼龙犯侮辱尸体的罪名没有被法院认定。
案情回放
公共场所起杀念 将一女子杀死
25岁的唐灼龙微胖,来自湖南省桂阳县,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之前在广州番禺打工,开网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15时许,唐灼龙在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大学城自行车馆西南侧通道,趁坐在该处藤椅上的被害人许某颖不备,从被害人身后扼住被害人的颈部数分钟,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死因系外力作用呼吸道(如捂口鼻、扼颈等)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其后,唐灼龙将被害人的尸体搬进大学城自行车馆东门男厕所隔间,并盗走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8元)及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一批,将被害人的背包、雨伞、眼镜等物品丢弃在案发附近的垃圾桶内,后逃离现场。
据悉,时年21岁的被害人许某颖是来自浙江某大学的女大学生,与唐灼龙素不相识,大三期末考试结束后来广州大学城找她同学玩。
2015年7月2日19时许,唐灼龙在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大学城穗石村双桂街9巷22号某房的出租屋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判决
手段极其残忍 不足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唐灼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唐灼龙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指控唐灼龙犯侮辱尸体罪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对于唐灼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唐灼龙被控侮辱尸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对于唐灼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唐灼龙没有犯罪前科,杀人动机是临时起意,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唐灼龙在校园内的公共场所,无端起杀念,杀害一名素不相识的人,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从轻处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唐灼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听到判决后,唐灼龙当庭表示要上诉。听判过程中,被害人的母亲脸色凝重,不时擦泪,另一名家属听到死刑判决结果后,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只因自己的心情不好,就杀害他人来解决自己的烦闷之气,这种事情是多么的骇人听闻啊。听说过借酒消愁,运动消气,还从来没有听说过杀人解气的。这是一种病态的心理,然而又不属于精神疾病。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本案中,唐灼龙恶意杀害他人,且手段残忍,一审法院判处唐灼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合法合情的,同时由于唐灼龙给死者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在受害人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还应当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给受害者家属作出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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