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万象北京晨报[微博]张静雅2016-05-03 01:55
北京晨报讯(记者 张静雅)嫌疑人为了掩人耳目将偷来的书藏进裤腰内,不想通过防盗门时还是被发现。昨天,东城公安分局通报,东方广场派出所连续抓获了2名盗窃图书的嫌疑人。
当天下午,派出所巡逻民警在王府井书店门外巡逻时发现一名形迹十分可疑的男子,民警遂即对该人进行盘查。经核录,男子陈某(男,20岁,内蒙古人,小学文化)有多次盗窃和诈骗前科,包内有盗窃的图书。民警随即将陈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工作。在派出所,民警对男子谢某(男,46岁,湖南人,小学文化)进行了检查,在其腿部和腰部共起获被盗图书22册,价值人民币1315元。经审查,两名嫌疑人均有多次盗窃前科,且都承认在王府井新华书店盗窃图书。
目前,两名偷书嫌疑人都已被东城警方拘留。返回腾讯网首页>>
律师点评
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陆卫进律师:派出所巡逻民警在王府井书店门外巡逻时发现形迹十分可疑的男子陈某20岁、谢某46岁。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陈某和谢某客观上非法占有了王府井书店所有的图书,侵犯了王府井书店的财产权。从陈某和谢某的作案行为(将偷来的书藏在其腿部和腰部)可以看出其主观上就有掩人耳目非法占有王府井书店涉案图书的故意。经查谢某盗窃图书的价值为1315元, 陈某和谢某有多次盗窃的前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2条第1款规定(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陈某和谢某的财物价值已达到数额较大。其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如果陈某和谢某在之前因盗窃或诈骗行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陈某和谢某属于累犯。
对于累犯,根据《刑法》第65、74、81条规定,累犯不能适用缓刑、不能适用假设、应当从重处罚。(附条文: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本律师建议: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以自己勤劳的双手,通过合法途径去养活自己、去抚养孩子、去赡养老人,让一家人共享天伦之乐。如果想要通过学习来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去改变自身的命运,你起点多低都可以、你多贫困都可以、你多大年龄都来得及,只要你有想法,有持之以恒的行动。条条大路通罗马,但一切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去追逐自己的梦想,如以丧失人身自由为代价的提高自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像陈某和谢某的采用了盗窃行为去生存,完全属于咎由自取,自取其辱,不值得,真得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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