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南方日报讯 (记者/方镇彬 通讯员/刘苏东 龚艳霞)驾车撞倒行人,因害怕担责而逃之夭夭,导致被撞行人不治身亡……3月28日,上述悲剧一幕就发生在东莞企石镇东山市场附近弯道路段。4月11日,笔者从企石交警大队获悉,上述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该大队连续多天侦破工作后锁定犯罪疑人,经耐心劝说,犯罪嫌疑人已在近日前往归案自首。
据办案民警介绍,今年3月28日0时05分许,在接到市民报案后,企石交警大队办案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发现一男子躺在血泊中,后经120现场确认男子已不治身亡。随即民警立即对现场展开勘查、取证工作,并走访群众了解相关情况。
为了迅速侦破案件,企石交警大队成立了“3·28”专案组,连夜对案件的侦破工作进行布置,并由事故中队调取路面视频资料排查肇事车辆行驶轨迹,查找可疑车辆和勘查事故现场排查有价值线索。经过排查,办案民警锁定了车牌号码为粤S742SY的白色小轿车系肇事车辆。在办案组民警的多次劝说下,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姚某良,于近日到企石交警大队投案协助调查。
“当时撞到人后,心里很害怕就直接开车走了,后来每一天都睡不好,非常煎熬,很后悔自己做了错事。”经审讯,姚某良对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姚某良已被刑事拘留
责任自负是
法律最基本的原则,逃逸不但不能规避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为逃逸行为导致伤者不治身亡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姚某已涉嫌交通肇事,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名言: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而是孜孜不倦的追求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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