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采光被遮挡长一纸怒告,获赔十万元

owpepfk  201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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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姚国林律师

律师名言: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律师律所: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

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挡住了阳光,市民陈先生夫妇通过诉讼维权,结果却因律师不愿代理无奈撤诉。6年后,陈先生的儿子站了出来,替年迈的父母讨要“采光权”。日前,南京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紫峰大厦”的建设方——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陈先生10万元。   

律师点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楼在建设之初,甚至在规划与立项之前,就应该能够考虑到遮阳等侵犯周边邻居采光权的问题,并且也有必要就此先行征求意见,甚至有必要进行先行赔偿与补偿。但很多时候,这些问题和程序,都会被有意与无意地忽略,直到有居民站出来维权的时候,才会给予一定说法。相反,若是附近居民没有站出来,没有起诉,“采光权”侵犯了也往往是白侵犯。   

生命离不开阳光,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亦即“采光权”更要保护。正因为如此,国家和地方才出台了相关硬性标准,而这些硬性标准,也恰是法院判决所要遵守的依据。“   

 在国际上,很多学者甚至认为“采光权”不只是一个财产权,而应属于人格权,它不仅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还包括了生活的安适、宁静。我国物权法也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为公民维护“采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这一规定还详列了三种特定情况,其中一条就是:“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本案中,紫峰大厦”建成后,使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至国标以下,对原告及家人的健康和生活势必会造成有形或无形的影响。被告作为“紫峰大厦”的建设者和所有者,本应及时就“紫峰大厦”给相邻权利人造成的侵害给予补偿,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结合203室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庭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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