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岁男子不满女友提出分手 酒后将其拘禁12小时

owpepfk  201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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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岁男子不满女友提出分手 酒后将其拘禁12小时


律师:侯尚彤律师

律师名言:真正的自由,就是自己想不做什么,就不做什么。

律师律所: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案 情】57岁的退休职工赵某不同意女友与之分手,在饮酒后情绪失控,竟将女友非法拘禁达12小时。日前,房山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了解,赵某在离异后非常孤单,偶然认识了同龄的晓芳,晓芳也与前夫离婚了。两人不久发展成恋爱关系,可是到后来,由于赵某家人不同意两人的关系,加之晓芳与赵某相处过程中发现赵某不太适合自己,晓芳提出分手,赵某却不愿意。


  去年5月15日晚9时左右,赵某酒后来到位于房山区长阳镇某小区的晓芳家中。两人因为分手的问题再次发生矛盾,刚聊了几句就争吵起来。到后来,在酒精的作用下,赵某情绪失控,用言语威胁晓芳。晓芳感到很害怕,打算拨打电话叫家人过来,谁知赵某一把抢过手机,不让晓芳接打电话。为了进一步控制晓芳,赵某还采用威胁的手段拿到了晓芳的银行卡和密码。


  折腾了一夜,两人仍然争吵不断,赵某的情绪进一步爆发。第二天一大早,赵某竟用塑料绳子和透明胶带将晓芳的手脚捆绑住,把晓芳扔在卧室的床上,然后离开。同时,赵某将晓芳的银行卡、家门钥匙以及小区门禁卡带走。


  见赵某离开后,晓芳开始想办法自救。她使尽全力将捆绑双手的绳子咬断,然后挪到卧室飘窗处呼救。幸好小区的保安巡逻,发现晓芳呼救,赶紧报警,晓芳因此获救。


  一周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开庭审理中,赵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律师点评】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身体自由,更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基本保证,本案赵某这种用塑料绳子和透明胶带将晓芳的手脚捆绑住,把晓芳扔在卧室的床上,自行离开,控制晓芳的身体自由,使其失去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已然构成了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法院在审理的时候综合具体案情情况及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态度,给予了从轻处罚,对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这样的判决结果对本案的受害人晓芳来说在其合法权益在被侵犯后得到了公正维护,对赵某来说其酒后实施犯罪行为也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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