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现役军官的任职年限有何规定?

admin1  2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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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军官服役条例》对现役军官的任职年限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第十四条、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

  《军官服役条例》对现役军官的任职年限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第十四条、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第十五条、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机关、大军区级机关的营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总部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五岁;大军区级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三岁。

  担任总部主要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八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第十七条、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担任排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连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营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团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师(旅)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军级以上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级舰艇、飞行中队、导弹连队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三级舰艇、飞行大队、导弹营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四年。

  第十八条、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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