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原商务系统商务技校的老师,非党员。2002年左右单位改制,自负盈亏,人事关系由人局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单位或个人缴纳事业人员待遇的养老保险,改制文件中有“单位改制后,人员性质不变。”2016年,杨某因重婚罪被判实刑9个月。问原单位商务局可否对其作出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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