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李希书记:
尊敬的广东省信访办领导同志:
尊敬的广东省委政法委何忠友书记:
尊敬的广东省检察院郑红检察长:
尊敬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龚稼立院长:
尊敬的汕尾市委石奇珠书记:
尊敬的汕尾市杨绪松市长:
尊敬的汕尾市政法委郑佳书记:
尊敬的汕尾市信访办领导同志:
尊敬的汕尾市执行庭领导同志:
尊敬的海丰县委邱晋雄书记:
尊敬的海丰县政府郑俊雄县长:
尊敬的海丰县民政局领导同志:
尊敬的海丰县信访办领导同志:
尊敬的各大媒体领导同志:
我名鄞明海,46岁,海丰县城新园社区人。我是“海丰警方侦破海丽大道2017.5.6日抢劫案”、“(2016)粤15刑初192号”、“(2017)粤刑终203号终审裁定书”被害人叶碧如的丈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17日的(粤刑终203号《裁定书》:林小伟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该案终审裁定并宣判执行经已半年多时间,罪犯林小伟经已服刑,但其中刑事附带民事的经济赔偿款共计:229434.9元(不包含自2016年6月29号由海丰县公安局刑警队送托海丰县殡仪馆至现的尸体托管费累计六、七万元),至今仍未能执行到位,致使无法解决偿还被害人相关债务。因被害人亲属确实无法付还事件发生后彭湃医院抢救医疗费(共176805.20元),故不给予出具死亡证明书,而海丰县殡仪馆没有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及缴纳尸体托管费(约6-7万元),也不能火化,以办理丧葬,让逝者入土为安!冤魂归天!
2018年1月23日早上10:30分汕尾市中级法院执行庭的工作同志在海丰县人民法院对受害人亲属的解释:
1:罪犯林小伟因无四证(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商业登记证)没有国土证的房产、土地,纵使有“大队契(草契)”也无法强制执行拍卖而执行民事赔偿,包括罪犯林小伟飞车抢劫时使用的摩托车没有车辆登记证也不属于财产。
2: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荣港乡委提供给汕尾市中院的证据:罪犯林小伟家庭在2016年分红的房产已经卖掉。
在此证明汕尾市中院不作为:
1:没有追究罪犯飞车抢劫时无证驾驶没有牌照的机动车辆。
2:对银行账户只看都是0元的余额(账户中流水账呢?)。
3:卖掉的房产(罪犯林小伟占据14%,多大的面积?价值多少钱?案前还是案后卖掉的?)。
4:卖给“正升华府”开发的两亩多地(一千多平方米)只赔偿几千元。几千元能够买到一千多平米的土地请问是那个年代的价格?我们 在上诉书陈述中林小伟所有拥有的财产哪里去了?是否属于罪犯林小伟犯罪后家属转移的,具体法院更没有查证。
注:汕尾市海丰县正升华府现在售卖的楼房一平米8000多元。
为何林小伟犯罪后法院没有对罪犯的财产,土地和房产也没有详细的查证、查封。
然而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罪犯家属可以“无钱”两字对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裁定?!法律法规只是作用于我们没有社会背景和“人面”的平民百姓?!真是可叹!可悲!
大年又到了,可怜我那冤死一年多的妻子还躺在殡仪馆冰冷冷的冻柜,死后还无法入土为安……
请 让 我 冤 死 的 妻 子 入 土 为 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万岁!万岁!万万岁!!!
受害人丈夫:鄞明海 电话:13729536338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