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一)概念我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在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发生一定的后果,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二、爆炸物和非法运输的定性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所谓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在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其既可以通过陆运、水运或空运,亦可以是随身携带,其方式的不同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三、非法运输爆炸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修正)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
(三)、(六)、
(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3、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综合所述,如果你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利用而误运炸药的,不构成犯罪,也不会被判刑。因你提供的材料太少无法给你较明确的答复,建议当面或者电话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如果需要帮忙,你可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