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医药回扣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90条、第91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8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它利益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依法吊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个人代理药品,没有挂靠医药批发公司,就没有发票提供给下面的客户(诊所或药店),客户留下药品,如被药监部门查出,会受到处罚,那么,这个代理如果也被查出,会不会受到处罚,如果会,那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