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职工有下列行为,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可以辞退: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于求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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